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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连续2天供暖温度不够 退30%采暖费

添加时间:2009/3/19/16:59 点击数:10595 (电磁加热信息网 www.xmshengxing.com)





慧聪暖通制冷网】连续两天供暖不达标,用户觉得采暖费应该退。供暖公司认为,数据只能证明两天不达标,因此只能退两天的钱。一审判供暖公司退还30%的采暖费,并赔偿用户因温度不够造成的经济损失。供暖公司不服,提出上诉。

日前,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:采暖费照样退还30%,但不需赔偿经济损失了。测温六层楼均不达标,沈阳市民任某在沈北新区租了一座六层的楼房开饭店,建筑面积达2287平方米。2007年10月11日,他按当时每平方米23.5元的供暖标准,交了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的供暖费,共53744.5元。

但是到了供暖期,他觉得饭店里明显很冷,于是2008年1月16日便找到了供暖单位,当天供暖单位派人到任某的饭店进行了温度测量。检测结果显示六层楼均不达标:1楼6℃,2楼9℃,3楼12℃,4楼13℃,5楼15℃,6楼13℃。

次日,供暖单位再次来到任某的饭店,结果与第一天没啥区别。连续两天的平均温度为11.33℃,而当时的标准温度为16℃,整整差了4.67℃。检测结束后,任某找到了供暖公司,希望供暖公司能够退还自己的采暖费,并赔偿因温度不够,给饭店经营上带来的损失。但协商并没有结果,任某索性将供暖公司告上法庭。

供暖公司退用户30%采暖费

庭审中,任某提交了供暖公司给他出具的检测结果。任某认为,供暖单位应该退还自己已交纳的采暖费,并赔偿因供暖不好造成的经济损失。

供暖单位则表示退,但不能全退,“们的检测结果只能证明供暖温度在2008年1月16日和17日两天不达标,并不能证明整个供暖期的温度都没有达标。就算退,也只能按两天的标准退供暖费。”同时,供暖单位还认为,温度不高,与供暖设备陈旧有关系,经营者本身也有一定过错。

一审中,法院认定了供暖公司的过错。认为供暖单位按规定标准收取了任某供暖费,双方已形成供暖合同关系,供暖单位供暖应达到标准温度16℃以上,且任某已拿出证据,证明温度不达标。而供暖公司并没能拿出证据,证明自己在2008年1月16日和17日两天外的供暖温度也达标,应负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,返还任某供暖费30%。

又因任某饭店1楼6℃,2楼9℃,无法营业,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暖单位赔偿。按辽宁省餐饮业平均收入每日38.76元计算,151天的损失为5852.76元。供暖单位应返还任某供暖费的30%即16123.36元,并赔偿任某损失5852.76元。

供暖单位不服判决,上诉到沈阳市中法。日前,沈阳市中法做出宣判,因营业损失无法律依据,亦没证据证明,故撤销经济赔偿的判决,改判只返还供暖费的30%。

相关说法:温度检测可由第三方鉴定

拨通供暖热线96191。11号话务员表示目前退还供暖费还没有标准和规定,只能由用户根据测量温差和时长,与供暖公司自行协商,按照比例退还采暖费。掌握了足够证据,用户可以到法院追究供暖公司的法律责任。

文件规定供暖标准为16℃,供暖公司承诺达到18℃,如市民感觉屋里温度不够18℃,可打96191投诉,帮助协调供暖单位到家里测温,也可自己找供暖公司测量,并在统一制定的温度测量表上填写温度测量结果,用户签字确认,并确保手里留有一份作为证据。

沈阳市中法的法官表示,供暖问题主要在取证上,市民取证比较难。用户自己和邻居的证言都因与供暖公司有利害关系,无法作证。该法官建议,用户采用第三方鉴定的方式,寻求供暖相关部门帮助出具鉴定温度证明,鉴定单上,必须有供暖单位和用户双方签字,法院才会认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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